(2013)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成韵、成永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韵,成永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14号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成韵、成永春本院在审理(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陈丕芳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