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陈某某,男,1970年8月18日,汉族,居民。被告:郭某某,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远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