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乃地曼与乃地木德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乃地曼,乃地木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巴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乃地曼、女、蒙古族。被执行人乃地木德、男、蒙古族、新疆和静县人。乃地曼申请执行乃地木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巴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乃地曼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464.4元,本院2013年4月17日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乃地木德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未结标的2446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巴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乃地曼享有24464.4元债权,被执行人乃地木德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乃地曼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24464.4元剩余债权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来 永 存审判员 李 凯审判员 许 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可巴依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