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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89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范国珍与张佩、马俊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珍,卢绍红,张佩,许静,邹怡,马俊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8910-1号原告范国珍,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卢绍红,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佩,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巴南区。被告许静,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邹怡,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马俊红,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受理的范国珍与张佩,马俊红,卢绍红,邹怡,许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刘长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审判员晏平、人民陪审员唐小林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24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8910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长军人民陪审员  晏 平人民陪审员  唐小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采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