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四川省绵阳红方实业有限公司与郭美红、重庆金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绵阳红方实业有限公司,郭美红,重庆金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阳红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郭美红,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重庆金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省红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美红、重庆金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乾兵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