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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即刑初字第65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女,1985年1月31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刑诉(2013)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鲁B×××××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即墨市南泉镇王演庄东村188号处由北向南倒车时将被害人李某乙撞到后轧伤,致其严重胸腹腔脏器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于案发当日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由被害人亲属起诉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之外,被告人李某甲另行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提出其到案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地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蒙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