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88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厦门丰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杭建润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丰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杭建润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思民初字第8845号原告厦门丰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玉荷里31号第六层E室。法定代表人牟石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佳音、赵殿营,职员。被告上杭建润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南岗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天生,负责人。原告厦门丰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厦门丰铁公司)与被告上杭建润电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杭建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丰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牟石龙及委托代理人吴佳音、赵殿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杭建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厦门丰铁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6日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立式注塑机2台,每台1530**元,干燥机吸塑机2台,每台45**元,合计315000元等。同时约定,非因卖方原因退货或者取消合同,买方应按合同全额15%偿付卖方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供货。2013年6月2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已付原告货款94500元(含维修费3200元),结欠原告货款223700元。因被告违约,依约应支付原告违约金47250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3700元及违约金47250元。被告上杭建润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6日,原告厦门丰铁公司与被告上杭建润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立式注塑机2台、干燥机吸料机2台,共计货款3150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定金30%,机到2个月内付65%,机到180天内付清余款;违约责任为:非因卖方原因退货或者取消合同,买方应按合同全额15%偿付卖方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定金94500元,原告依约供货。2013年6月25日,经原、被告对账,截止2013年6月25日,被告到期未结清款项合计223700元(含维修零件货款32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对账单》及原告的陈述为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于法不悖,为有效合同,合同各方应依约履行义务。经原、被告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3年6月25日,结欠原告货款合计223700元。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原告货款223700元及违约金47250元(合同总额315000元的15%)。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杭建润电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丰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23700元及违约金4725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8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 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晓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