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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宋青叶、宋长志、宋青叶与陈小巧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014号原告宋青叶、宋长志。被告陈小巧。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青叶、宋长志诉被告陈小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青叶、宋长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退回50元。审 判 员  李卫敏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