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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峨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世强等5人与被执行人梁正锋、杨艳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峨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雷世强,男。申请执行人雷海柳,女。申请执行人雷泽富,男。申请执行人向清华,男。申请人戴凤芝,女。被执行人梁正锋,男。被执行人杨艳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世强等5人与被执行人梁正锋、杨艳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峨法执字第43号]一案中,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河市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05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愿意一次性给付申请人10531元,并已支付完毕。为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雷世强等5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经全部兑现,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河市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梁正锋、杨艳平应承担偿还10531元该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恒林审判员  王细忠审判员  韦 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 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