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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张谦与黄雪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谦;黄雪兰;范德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温乐民初字第701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乐、王建敏。 被告:黄雪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福永。 第三人:范德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谦与被告黄雪兰、第三人范德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谦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黄雪兰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谦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黄雪兰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张谦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黄雪兰负担。 审判员 郑 剑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於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