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毅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胡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张兵,男。被执行人胡毅,男。本院在执行张兵与胡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毅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3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张兵向本院申请终结(2012)翠屏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路审 判 员 严越春代理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