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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商初字第07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范春雷、沈亚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范春雷,沈亚蓓,陈红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商初字第07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住所地盐城市亭湖经济开发区富康路1号。负责人吴成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党开,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春雷,职业不详。被告沈亚蓓(系范春雷之妻),职业不详。被告陈红柱,响水县南河镇中心小学老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被告范春雷、沈亚蓓、陈红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依法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负担。审判员 邵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