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邝福源诉广州益寿医院股东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福源,广州益寿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四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邝福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益寿医院,地址:广州市。负责人冀元成。原告邝福源与被告广州益寿医院股东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福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益寿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邝福源诉称,我为捍卫公民的举报权,坚决进行反报复,誓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今已跟被告打了长达十二、三年的“马拉松式”的官司。贵院及“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均认定了我是广州益寿医院的合法股东。对我的为民除害,为国家增收了十多万元的举报判定是完全没有损害被告医院的合法及正当的收益。但被告一直是无视国家法院的公正判决,视是“一纸空文”。持续对我进行了倒打一耙的天大诬告,令我受到了千古未闻的冤屈,并操控不明真相的广大股东发动其签名,1次又1次地要开除我出股东队伍,迫退股。又以不给新股东证,不通知出席股东会,并1次又次地扣发股红等不法手段,企图达到其非法剥夺我股东权的目的。但1次又1次地被法院否定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6条、第39条的规定,广州益寿医院的一股之权,我则是所有权人。对此动产,有无可争辩的权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这完全合法的“私人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报复者不能有超越国家法律的特权。但十二、三年来,报复者以一己之私,为了打击报复,一而再,再而三地操控广大不明真相的股东及发动其签名。迫我退股的恶行。今在惶惶的国家法律面前要终止了。最后请依法判令被告发放其非法扣存我的2011年及2012年两年的全部股红及每年春节慰问金合计14000元、给我作养老活命的生活津贴。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按国家“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终止被告对我的严重侵权,返还我合法股权,以维护法治社会的声誉及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2、被告发放原告应依法享有的2011年及2012年两年的全年股红及春节慰问金合计14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广州益寿医院辩称,原告已于2004年经第48次股东大会上由股东联名要求退股。益寿医院从2011年5月5日由冀元成为法人管理医院。根据“托管合同”第四条规定:“甲方的权利义务6:负责处理股东的相关事宜:。因此此案与冀元成法人经营的广州益寿医院无关,原告起诉广州益寿医院是告错主体。请驳回原告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被告的股东,持有一股的股份。原告于2011年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原告换发新的广州益寿医院股东证并发放2009年上半年股息2000元、下半年股息3000元以及2010上半年股息1000元、下半年股息3000元,股息合计9000元。我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云法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州益寿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邝福源换发新的“广州益寿医院股东证”;二、被告广州益寿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邝福源发放2009年、2010年的股息合计90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确认已通过执行收取股息,被告已为其办理了股东名册的填写和办理了新的股东证手续。原告提供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和法院调查笔录以证实原告从四川彭州结石专科医院见习1周,顺便带回的“结石胶束”与被告被处罚无关及被告的承包人当年非法开设的假医、假药专科及中药房,坑害广大病患者及牟取暴利,招致被突击检查及巨额罚款是原告举报的,绝非“结石胶束”导致。原告还提供被告董事会与事发后向全体股东发出的“国庆贺词”,证明该贺词不指名把矛头对准原告,倒打一耙的天大谎言及诬告,只能是给原告制造冤屈。原告主张2011年、2012年的分红分别为6000元,但对是否有春节慰问金不确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2011年和2012年春节向股东发放春节慰问金。被告于2013年8月13日就原告起诉的14000元向我院发出一份说明,表示2008年至现在没有再发放春节慰问金,2011年上半年每股股息1500元;下半年每股股息3000元;2012年上半年每股股息2000年;2012年下半年每股股息3000元,合计9500元,原告对该说明表示没有异议。被告提供与广东天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托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广东天枝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广州益寿医院,经营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其中约定由广东天枝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处理股东的相关事宜,维护医院医疗秩序,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另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日作出(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撤销广州益寿医院对邝福源所作出的退股《通知》(广州益寿医院第48次股东大会对邝福源作退股处理的决议)。我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2007)云法民二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广州益寿医院第52次股东大会作出的“通过批准对邝福源除名决议”;判决广州益寿医院向邝福源发放2005年下半年、2006年上半年、2007年上半年按股权分配标准应得的股息及2007年春节应得慰问金。我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云法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广州益寿医院第54次股东大会作出的“批准对邝福源除名退股决议”;判决广州益寿医院向邝福源发放2007年下半年、2008年上半年、下半年股息合计7000元。以上事实,有(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2007)云法民二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2009)云法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2011)云法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笔录、报告、股东贺词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持有一股的股份,应享有股东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发放2011年及2012年两年的全年股红,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将2011年及2012年两年的全年股红发放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被告辩称已将医院托管,故不应承担责任,于法无据,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发放2011年及2012年两年的全年股红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2011年和2012年每股股息金额经被告确认为9500元,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应向原告发放2011年和2012年的股息合计9500元。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被告在2011年和2012年春节向股东发放春节慰问金,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终止侵权,返还合法股权,本案中无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实施侵犯股东权的行为,原告经我院判决后已办理股东证手续,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广州益寿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告广州益寿医院向原告邝福源发放2011年、2012年的股息合计9500元。驳回原告邝福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邝福源负担80元,由被告广州益寿医院负担170元,被告应承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向军人民陪审员 罗汝标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嘉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