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魏仁发与尹爱民、刘刚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仁发,盱眙龙虾南京白马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溧民初字第279号原告魏仁发,男。被告盱眙龙虾南京白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涧屋村。法定代表人王南庆,盱眙龙虾南京白马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魏仁发与被告盱眙龙虾南京白马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仁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盱眙龙虾南京白马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仁发诉称,因盱眙龙虾南京白马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本人索要补偿时,与公司副总经理尹爱民,办公室主任刘刚明话不投机,发生冲突,尹爱民、刘刚明对本人进行欧打,花去医疗费871.95元,现仅获赔500元。此事经派出所调解未果,特诉讼要求被告盱眙龙虾南京白马有限公司给予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合计1053.77元。被告盱眙龙虾南京白马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盱眙龙虾南京白马有限公司冷库工作人员。2011年10月16日,原告在查询工资时,言语不逊,与办公室陈宏发生争执,并有肢体接触。盱眙龙虾南京白马有限公司为严肃厂纪,根据员工奖惩制度,对原告记过一次。2011年12月29日,盱眙龙虾南京白马有限公司再次作出处罚通告,内容为:本公司员工魏仁发严重违反厂规厂纪,身为库管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单据的情况下发货出库,仓库管理工作中不服从领导安排,无理取闹,耽误库盘和发货,组织纪律涣散,打卡后不到岗,无故旷工,处人处事态度恶劣,与同事打架后不服从处罚,不思悔改。鉴于该同志所犯错误,已经不适应在本公司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其除名处理。原告受到除名后,于2012年1月19日下午约6点钟,到公司催要工资和辞退补偿,原告与两位工作人员刘刚明和尹爱民发生推拉揪打,原告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陈述刘刚明用拳头击打了其头面部,尹爱民击打了其身体一拳。原告被打后跑出办公室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责令盱眙龙虾南京白马有限公司刘刚明带原告去白马镇卫生院检查,盱眙龙虾南京白马有限公司刘刚明预付了500元让原告自已去检查。原告于次日去溧水区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并于2012年1月22日复诊,花去医疗费803.95元,医嘱休息6天。因盱眙龙虾南京白马有限公司随后歇业,刘刚明、尹爱民也另谋职业,原告关于赔偿的事情没有着落,遂于2012年12月27日以盱眙龙虾南京白马有限公司、刘刚明和尹爱民为被告诉来法院要求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小计371.95元,误工费681.82元(按2500元/月÷22天×6天)合计1053.77元。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刘刚明、尹爱民的起诉,坚决要求被告盱眙龙虾南京白马有限公司对其工作人员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病历及医疗费票据、诊疗证明书、证明及工资名册、处罚决定、处罚通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工作场所索要工资及补偿,对纠纷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被告盱眙龙虾南京白马有限公司对其工作人员刘刚明、尹爱民造成原告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要求赔偿范围和标准,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认定803.95元。误工费的计算,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而言,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请求681.82元,并举证单位停发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故本院认定681.82元,交通费原告未提供票据,本院根据其两次到溧水区人民医院治疗的情况,酌情认定20元,以上合计1507.77元,由被告盱眙龙虾南京白马有限公司赔偿1206.22元(80%),扣除已经预付的500元,尚须赔付706.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盱眙龙虾南京白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魏仁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706.2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00元,由原告负担220元,由被告盱眙龙虾南京白马有限公司负担8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戴祖庆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人民陪审员 张大权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韩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