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徐传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108号原告徐传明,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马艺宏,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肖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清、刘震,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传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传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传明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亚欣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康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