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仁福抢劫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仁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仁福,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4年1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9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4日被决定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3年3月11日被抓获,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13)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仁福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叙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仁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仁福和曹功成、史永新、韩福、陈朝顺、戴来娣等人(均已判刑)至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社区坟头200号南京麻风病医院门前欲盗窃石狮子,因车辆负重不够及被人发现而未得逞。后被告人陈仁福和曹功成、史永新、韩福、陈朝顺等人经商议后,乘坐面包车再次到南京麻风病医院门口,对该医院门卫李某某暴力恐吓加以控制,劫得该医院门口的民国时期石刻狮子一对。经南京市文物局文物鉴定组鉴定,南京市麻风病医院门口的一对石狮系三级文物;经南京市江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对石狮子价值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陈仁福于2013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仁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陈仁福当庭辨称,去的时候是准备盗窃,盗窃第一只石狮子时其在车上,盗窃第二只石狮子时其去上厕所,其不知道别人偷完石狮子后做了什么。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仁福伙同曹功成、史永新、韩福、陈朝顺、戴来娣等人(均已判刑)至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社区坟头200号南京麻风病医院门前欲盗窃石狮,前二次因车辆负重不够及被人发现而未得逞。后被告人陈仁福和曹功成、史永新、韩福、陈朝顺等人商议后,乘坐面包车再次到南京麻风病医院门口,由陈朝顺持木棍对医院门卫李某某暴力恐吓加以控制,劫得医院门口的民国时期石刻狮子一对。经南京市文物局文物鉴定组鉴定,该对石狮系三级文物。经南京市江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对石狮价值人民币90000元。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陈仁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抢的石狮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陈仁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1年12月底的一天,史永新讲曹功成要去弄石狮子,问他去不去,他知道是去偷,就答应了,朱光胜也同意去。第二天晚上史永新联系了面包车、马自达带他和朱光胜等人到汤山,碰到曹功成等人。后大伙到了一个医院大门口,第一次因马自达负重不够没偷成,第二次又喊了一辆面包车,因被门卫发现也没偷成。后大伙在一起商量,曹功成带来的一个人提出自己拿棍子去看着门卫,在搬第二个石狮子时,房子里面的灯亮了,他听到玻璃碎的声音,看人的吓了看门的老头叫老头不要出来,还从曹功成那里拿了200元给看门的老头。后把石狮子弄走卖了35000元或者45000元,史永新给他和朱光胜每人3000元。辨认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被告人陈仁福指认同案犯曹功成、史永新等人及被抢的石狮。2、同案犯曹功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1年12月20日凌晨,他和韩福、陈朝顺、陈仁福等人商议后到南京麻风病医院门口偷石狮。前两次他没有到现场,陈仁福、史永新等人也没偷成功。第三次他也去现场帮忙,在去的途中,得知医院有人看门,陈朝顺提出自己去看着门卫。到了医院门口,陈朝顺拿木棍站在门卫室旁边,其余的人就开始搬运石狮。在搬运石狮时听到了砸玻璃的声音,后他通过韩福给了门卫200元赔玻璃的钱。辨认笔录证实,曹功成指认被告人陈仁福。3、同案犯史永新、韩福、陈朝顺的供述,证实2011年12月20日凌晨,他们和陈仁福、曹功成等人到南京麻风病医院门口偷石狮,史永新事先找了戴来娣开车,找了其他人帮忙运石狮。曹功成前两次没有去现场,第一次因三轮车负重不够没偷成,第二次他们又喊了一辆面包车,因被门卫发现也没偷成。第三次曹功成也去了现场。在去的途中,曹功成、陈仁福、韩福、史永新、陈朝顺等人商量如何应对门卫时,陈朝顺提出自己去看着门卫。后陈朝顺拿着木棍站在门卫室旁边,其余的人抬石狮。门卫发现后,陈朝顺敲碎了窗户玻璃并威胁门卫不要动,后就把石狮搬走了。辨认笔录证实,史永新、韩福指认被告人陈仁福。4、同案犯戴来娣的供述,证实2011年12月19日,史永新喊她开车到汤山拉东西,晚上她去了汤山,同去的共有十余人还有两辆三轮车,前两次因三轮车不能装及被人发现均未能弄到东西,第三次她没去现场,史永新等人将一个院子门口的一对石狮偷走并卖掉。5、同案犯杨孝俊的供述,证实2011年1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曹功成带人将一对石狮以4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6、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他系南京麻风病医院的门卫,2011年12月20日凌晨,有十几个人来医院门口偷石狮,被他发现后,有人用木棍将门卫室的玻璃捣碎并威胁他不准动,然后那些人就将石狮装上车运走。7、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他系南京麻风病医院住院部主任,2011年12月20日凌晨他在家接到单位门卫李某某电话称单位门口的两个石狮子被人偷走。8、南京市文物局文物鉴定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该对石狮系民国时期永安公墓纪念建筑群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及艺术价值,为三级文物。9、南京市江宁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该对石狮价值人民币90000元。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南京麻风病医院门口。1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被告人陈仁福被上网追逃后被抓获归案。12、书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抢的一对石狮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南京麻风病医院。13、书证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被判处刑罚及被告人陈仁福的前科情况。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陈仁福和曹功成等人盗窃石狮时已知道医院有门卫,仍商议如何应对门卫,也知道同案犯对门卫实施了暴力恐吓行为,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法律特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仁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仁福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仁福当庭提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陈仁福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仁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扣成人民陪审员 盛义禄人民陪审员 高卫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