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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芜湖腾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芜湖鑫泰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腾瑞钢结构有限公司,芜湖鑫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腾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理人:傅先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小林,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鑫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李科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珠,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荚卫威,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芜湖腾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鑫泰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芜湖腾瑞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小林,被上诉人芜湖鑫泰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荚卫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2)芜民一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江隆宝审判员 鲍 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