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荣耀(杭州)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覃川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耀(杭州)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覃川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荣耀(杭州)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uDavidHsiengLoong。委托代理人:李敏、赵崇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川容。上诉人荣耀(杭州)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覃川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荣耀公司于2013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荣耀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荣耀(杭州)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荣耀(杭州)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盛 峰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