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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仲审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北京宽维尚行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韩国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宽维尚行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韩国琴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仲审字第131号申请人北京宽维尚行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楼-24E。负责人潘建昌,该公司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庆风。被申请人韩国琴。申请人北京宽维尚行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申请撤销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鼓劳仲案字(2013)第347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北京宽维尚行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宽维尚行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北京宽维尚行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北京宽维尚行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晗庆代理审判员  蔡晓文代理审判员  吴晓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