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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知民辖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三花良治电器有限公司与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三花良治电器有限公司,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知民辖初字第1号原告西安三花良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12号企业现代中心东区3号楼10403室。法定代表人郭培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权雄飞、冯婷,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赛公司),现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58-27号1404室,原住所地在雨花台区高家库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陆启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冰,江苏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云。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路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9幢301室。法定代表人荣加林,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王晓颖。本院在审理原告三花公司与被告朗赛公司、通路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第二被告通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诉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通路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依据为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原告有权选择其一作为管辖依据。依据现有证据,原告起诉时第一被告朗赛公司的住所地在雨花台区高家库工业园,属于我院辖区。至于起诉后被告住所地发生变更,依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因此,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第二被告提出的本案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更为便利的请求,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加以证明,对第二被告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瑞东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人民陪审员  王存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王闻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