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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7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赵×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161号原告赵×1,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赵×2,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1诉被告赵×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1撤回对被告赵×2的起诉。审判员  陈伟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