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7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赵×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161号原告赵×1,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赵×2,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1诉被告赵×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1撤回对被告赵×2的起诉。审判员 陈伟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