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法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贾一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贾一品,男,汉族。被执行人崔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贾一品与被执行人崔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在(2012)文民一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363900元、法定执行费),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崔波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文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