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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林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兵与秦淑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秦淑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林民初字第7号原告张兵,男。被告秦淑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兵诉被告秦淑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兵于201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兵以双方纠纷自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张兵负担50元。审判员  穆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