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林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兵与秦淑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秦淑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林民初字第7号原告张兵,男。被告秦淑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兵诉被告秦淑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兵于201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兵以双方纠纷自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张兵负担50元。审判员 穆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