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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息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建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息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建,男,汉族,高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5月30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3)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世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周建醉酒后驾驶豫SM27**大众轿车沿S33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息县谯楼办事处曹元村祥和园组西50米路段时,为避让从其右侧超车的车辆与相对方向李豪驾驶的豫S176**重型自卸货车左后轮相撞,致自己受伤、车辆受损。2013年5月3日,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周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mg/100m1。2013年5月9日,经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周建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豪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撞车辆照片;书证:息县公安局110报警记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前科及户籍证明、驾驶证、行车证、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张 恒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