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法民初字第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刘光明与重庆市黔江区土地沟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明,重庆市黔江区土地沟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法民初字第02201号原告刘光明,男,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冉启龙,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土地沟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邻鄂镇松林村*组。法定代表人欧海,该矿矿长。原告刘光明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土地沟煤矿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刘光明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光明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谢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