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勉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䔳请宣告谷某某死亡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谷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勉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谷某某,男,生于1950年3月7日,汉族,农民,住勉县同沟寺镇谷家沟村**。申请人谷某某要求宣告薛素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5月29日,申请人谷某某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其妻子薛某某于1983年3月被人贩子拐卖,从此和家里失去联系,家人、亲戚、朋友四处寻找均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经29年。请求依法宣告薛某某死亡。经查,薛某某,女,生于1962年11月16日,汉族,农民,被拐卖前住勉县同沟寺镇谷家沟村二组,系申请人谷某某事之妻。申请人谷某某与薛某某于1980年10月在原勉县官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谷艳丽。1983年3月,薛某某及婚生女谷艳丽被人犯子拐卖,从此与家里失去联系,经家人多次多方寻找,下落不明。本院受理申请人谷某某的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8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薛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薛某某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谷某某事与薛某某的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勉县同沟寺镇谷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勉县同沟寺人民政府、勉县公安局同沟寺派出所的证明,《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本院公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薛某某自1983年3月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其夫谷某某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薛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晏 晓 明审 判 员 陈 代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丽玮(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