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陈孝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孝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244号罪犯陈孝思,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于榆林市榆阳区鱼河镇鱼河村,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2000年12月21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榆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孝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因脱逃罪、盗窃罪被神木县人民法院(2004)神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与残刑合并决定���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2008年,2011年三次共减刑五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庄里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庄里监狱提出罪犯陈孝思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2个,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2个,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陈孝思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孝思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3年12月13日至2013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曹 晓审判员 王洪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