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9-02-01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与被告陶某1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某;陶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鼓民初字第2018号 原告崔某,女,汉族,1983年7月11日生,无业,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熊正春,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1,男,汉族,1978年5月1日生,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原告崔某与被告陶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正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某1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时间,期满后,被告陶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陶某2。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被告迷恋赌博,经常深更半夜、甚至夜不归家。原告及家人多次苦苦相劝,被告也曾发誓戒赌,但事隔几天又故伎重演,变本加厉。被告输掉了工资奖金,甚至输掉家在农村的老父亲辛苦积攒几年的养猪款。没有钱作赌资,被告就向朋友借,刷信用卡或向高利贷公司借款。2008年12月,被告一次就输掉80多万元,致使债主上门和到被告单位南京政治学院闹事,被告为此一度失踪,后经学院领导出面协调,此事方得以平息。之后,被告转业至江苏省司法厅工作,本以为被告能以前一事件为教训,又换了新的工作环境,能彻底戒赌。谁知,被告恶习不改,经常以加班、出差为由,继续在外赌博(打“老虎机”)。2012年8月7日,被告又突然失踪,下落不明。现债主经常上门找原告讨债,甚至扬言要绑架孩子。原告及家人现已不能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由原告抚育。 被告陶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陶某2。双方婚前关系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被告陶某1原在南京政治学院工作,系在职军人,因其在外赌博(打“老虎机”),致使债主到其单位向其讨债,其于2008年12月曾一度失踪。之后,被告转业至江苏省司法厅工作。2012年8月7日,被告又突然失踪,下落不明。同年8月10日,原告在江苏省司法厅工作人员陪同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7日,江苏省司法厅对被告陶某1作出辞退决定。 审理中,原告崔某主张,被告陶某1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就此,原告申请证人王某、陈某、夏某出庭作证。三名证人均证明被告陶某1有赌博恶习,且因赌博在外欠款。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并认为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房源。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双方结婚证、报案记录、辞退公务员通知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被告在外赌博,且屡教不改,现其突然失踪,下落不明,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崔某与陶某1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陶某2,由崔某负责抚育。 本案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4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池 审 判 员 陈卫东 审 判 员 甘 宁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戴雅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