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催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南京开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开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催字第0004号申请人南京开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卫兵。委托代理人王习。申请人南京开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京开悦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票号为0010004126986704,票面金额为10000元的中国银行南京文德路支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开悦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凌桂峰审 判 员 魏亦农代理审判员 赵璐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