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廖╳生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X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X生,男,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X生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麻长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X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廖X生在大新县桃城镇养利路的“月亮湾”附近路口,趁被害人黄X梅不注意,将被害人黄X梅放在身边的一个手提包(内有:约60元现金、广西农村合作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记有银行卡密码电话本一本等物品)盗走。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廖X生拿黄X梅的银行卡到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的大新县农村合作银行的自动取款机盗领了银行卡内的存款人民币1700元。案发后,被告人廖X生已赔偿被害人黄X梅损失共计1800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廖X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廖X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廖X生在大新县桃城镇富康路“月亮湾”(地名)附近,趁被害人黄X梅不注意,将被害人黄X梅放在身边的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约60元、广西农村合作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记有农村合作银行卡密码等内容的电话本一本等物品)盗走。当日13时26分,被告人廖X生持盗得的农村合作银行卡到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的农村合作银行的自动取款机盗领卡内现金1700元。案发后,被告人廖X生已退赔被害人黄X梅损失共计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X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X梅的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维护个人客户基本信息、日终流水账清单、银行卡交易查询、违法犯罪查询信息、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收条、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地刑终字第3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提取的银行监控视频光盘一张;大新县公安局指认物证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X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X生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X生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廖X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X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X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罚金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黄世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志君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五条第(二)项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