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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永旭与被执行人威海金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永旭,威海金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391-2号申请执行人柴永旭。被执行人威海金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崮山镇皂埠村村西。法定代表人刘金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威民三终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威海金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威海金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拥有到期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