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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殷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殷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6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2013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份,杨某以自己的身份证在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办理一张卡号为5324582090790077的信用卡。2012年7月开始,该卡透支逾期未归还本金30324.29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归还。2013年5月30日,杨某将透支的本息全部还清。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杨某户籍证明及供述与辩解、被害单位陈述、抓获经过、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银行交易记录、银行催收记录、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30324.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已将透支的本息全部还清,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子善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素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