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张士超与高占朋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超,高占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张士超,农民。被执行人高占朋(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士超,依据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隆执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高占朋(鹏)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占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