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法拘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西平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大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4)西法拘字第203-1号被拘留人李某,男,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西平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李某拒不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大华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