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法拘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西平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大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4)西法拘字第203-1号被拘留人李某,男,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西平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李某拒不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大华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