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杨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遵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中共党员,住河北省秦皇岛市。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13)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全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日,被告人杨某在建行唐山分行办理该行信用卡(卡号:×××0828),自2012年4月29日至2012年8月16日,杨某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6926.92元。后经该行信用卡中心多次催收,截止2013年5月12日杨某未还款。后唐山市公安局于2013年5月21日对此案立案侦查,被告人杨某于2013年5月22日主动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被告人杨某在建行唐山分行办理该行信用卡一张,自2012年4月29日至2012年8月16日,杨某共用此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6926.92元。后经该行信用卡中心多次催收后,截止到2013年5月12日杨某仍未还款。唐山市公安局于2013年5月21日对此案立案侦查,被告人杨某于2013年5月22日已主动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消费明细,催收记录,还款说明,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恶意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主动归还欠款,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廉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