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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程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160号原告程某,女。委托代理人,张玉福,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原告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海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福、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2011年8月1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4月11日生一女孩王怡萱,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特别是生女孩后,经常遭到被告及其母亲的白眼,连原告母亲送的鸡蛋也不让原告吃,对原告进行虐待。原告为女儿做18天时,见了3000元礼,原告打算天热了,为女儿少受热买个空调,却遭到被告拒绝。被告三番五次的逼原告交出3000元钱。原告不答应,被告把原告母亲叫来。原告母亲说原告正在月子里,等几天再说这事。被告却暴跳如雷地将原告母亲打了几耳光,踢了原告母亲几脚。特别是被告拿刀去砍原告母亲,后被人劝开原告母亲才得以幸免。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王怡萱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37000元抚养费。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财产中韩牌冰箱一台、棉被四条、床单二条、毛巾被二条、床上四件套用品一套、被罩一个、凉席一张、茶具一套。4、被告借原告母亲8000元由被告偿还。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起诉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同在一个村居住,并且从小到大在一块上学,相互比较了解,婚后夫妻双方互相恩爱,并生一女儿王怡萱,被告非常高兴经常给原告买猪蹄和好吃的,原告起诉离婚主要是双方父母发生了争吵,原告起诉到法院后原告还经常与被告打电话发短信。如果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婚前财产均已拉走,被告没有借原告母亲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13年4月11日生一女王怡萱,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4月30日被告和原告及母亲王金凤发生争执打架,诉讼中被告认可原告婚前陪送物品有棉被四条、床单二条、毛巾被二条、床上四件套用品一套、被罩一个、凉席一张、茶具一套,被告称原告均已拉走,对原告所诉中韩牌电冰箱一台不予认可,原告否认,但原告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原告拉走上述物品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称被告婚后借其母亲8000元,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安阳县洪河屯乡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一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后,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3年双方再次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后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确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儿王怡萱现还在哺乳期内,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适当承担抚养费。原告婚前财产棉被四条、床单二条、毛巾被二条、床上四件套用品一套、被罩一个、凉席一张、茶具一套,被告虽辩称上述物品原告已拉走,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被告主张,不予采信,上述物品系原告个人财产,离婚时被告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中韩牌电冰箱一台,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有力证据,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王怡萱由原告程某抚养,被告王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8000元;三、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程某婚前财产棉被四条、床单二条、毛巾被二条、床上四件套用品一套、被罩一个、凉席一张、茶具一套;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树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