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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何师才与刘爱立、宜春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师才;刘爱立;宜春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何师才。被告:刘爱立。被告:宜春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凡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代表人:盛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师才与被告刘爱立、宜春金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何师才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盈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唐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