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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李汉玉与四平市双山灌区管理局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玉,四平市双山灌区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李汉玉,男,1932年3月30日生,汉族,系四平市双山灌区管理局退休职工,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四平市双山灌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杜春波。李汉玉与四平市双山灌区管理局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案,双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双劳仲案字(2012)21号仲裁裁决书,由被执行人四平市双山灌区管理局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汉玉拖欠退休工资共99,065.04元。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平市双山灌区管理局的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且正在审查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