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执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洪光与郭健、江艳飞、仲晓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光,郭健,江艳飞,仲晓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字第1030号申请人李洪光,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健,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江艳飞,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仲晓莹,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苍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李洪光与被执行人郭健、江艳飞、仲晓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健、江艳飞、仲晓莹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向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远 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