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台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贺某某,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徐某某,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修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来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