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公路管理局与丁晓青、张建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公路管理局,丁晓青,张建贞,张付清,杨风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149号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鹏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玉良、张华军,该局法律顾问。被告丁晓青。被告张建贞。委托代理人韩涛,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付清。第三人杨风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公路管理局与被告张建贞、第三人张付清、杨风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公路管理局于2014年8月17日以欲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公路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公路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赵源泉审 判 员 宋传媛人民陪审员 甄秋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亚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