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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焦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863号原告焦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3年8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焦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判员张世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谭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