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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春来与四平市双山灌区管理局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来,四平市双山灌区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黄春来,男,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系四平市双山灌区管理局退休职工李凤山的外孙,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四平市双山灌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杜春波黄春来与四平市双山灌区管理局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案,双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二年十月十日作出双劳仲案字(2012)17号仲裁裁决书,由被执行人四平市双山灌区管理局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春来抚恤金及拖欠其外祖父李凤山的退休工资共116,456.00元。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平市双山灌区管理局的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且正在审查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 郭 春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祥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