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殷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殷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2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3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冀djl956农用车在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北士旺村北街倒车时,撞到由东往西步行行走的马清华,致其当场死亡。事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报警,到殷蒙分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及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家属马新方陈述、证人冯xx、郭xx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谅解书、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倒车将他人碾压致死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已赔偿受害方损失,并取得受害方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子善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宋海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华素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