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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商初字第6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余漫君与吴国华、唐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漫君,吴国华,唐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商初字第667-1号原告:余漫君。被告:吴国华。被告:唐海燕。原告余漫君与被告吴国华、唐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亚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漫君诉称,2014年6月30日,被告吴国华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7月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拒绝还款且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被告吴国华、唐海燕立即返还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在审理中,经本院查明,原告余漫君已于2014年7月12日就上述借款情况向嵊州市公安局崇仁派出所进行报案,称上述借款被吴国华骗取。嵊州市公安局已于2014年7月12日对被告吴国华以涉嫌咋骗罪进行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余漫君与被告吴国华之间的��述借款行为已涉嫌犯罪,并已由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漫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亚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群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