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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新民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景和诉被告金振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和,金振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新民初字第00770号原告杨景和,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金振伟,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杨景和诉被告金振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景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00元,减半收取42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史殿华人民陪审员  申丽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