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新民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景和诉被告金振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和,金振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新民初字第00770号原告杨景和,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金振伟,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杨景和诉被告金振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景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00元,减半收取42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史殿华人民陪审员 申丽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