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许金来与陈兴桂、张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来,陈兴桂,张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许金来。被告陈兴桂。被告张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来与被告陈兴桂、张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许金来于2013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金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许金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