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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肖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龚某。原告陆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龚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6领取结婚证,婚后生有一子。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曾于2011年11月15日协议离婚。后考虑到孩子的成长问题,双方于2012年3月31日办理复婚手续。但婚后,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不尽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和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陆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750元,教育费、医疗费根据凭证双方各自承担50%,至陆某独立生活为止;3、被告协助原告将本市鼓楼区育才公寓23号602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名下;4、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被告龚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大学同学,在校期间双方即建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8月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1日生育一子陆某甲。双方曾于2011年11月15日协议离婚。2012年3月31日,原、被告双方又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后,因被告离家出走,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江东派出所报警。另查明,被告原系江苏省人民医院护士,于2012年6月办理离职手续。本案审理中,原告称被告有婚外情,导致双方夫妻破裂,但没有提供被告有婚外情的证据。以上事实,由结婚证、离婚协议、离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籍登记资料、报警记录等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大学同学,在校期间即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双方曾协议离婚,但离婚后不久双方又办理复婚手续。现原告以被告复婚后离家出走,不尽妻子和母亲责任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判令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法律上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同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多方因素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之间应当相互关爱、相互照顾,多为家庭利益和子女考虑,求同存异,来改善夫妻间的关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邓秀蓉审 判 员  甘 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李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