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行审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温州市佳强鞋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瓯行审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凌晓敏。委托代理人陈鸣。委托代理人林茜。被申请人温州市佳强鞋料厂。法定代表人黄炎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环罚字(2012)15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于2013年3月11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强制被申请人温州市佳强鞋料厂停止生产。本院经书面审查,未发现上述处罚决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该处罚决定具备执行效力,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温瓯环罚字(2012)15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圣国审判员 黄良聪审判员 薛三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赛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