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河南安信达防水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安信达防水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498号申请人:河南安信达防水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华良,任经理。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义,任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民初字第438号等三份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款200余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二百余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艳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谌永民 关注公众号“”